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期间应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何种诉讼活动以时或日或月或年为计算标准,则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内容来确定。
(二)期间开始时刻及时限的计算
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具体而言,期间以时、日计算的,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应从开始时、日的第二个时间单位起算;其终期应根据期间的实际时数或日数加以确定。期间以月或年计算的,其起算以日为标准并依从法律规定计算;其终期是根据期间的实际月数或年数所确定的届满月或年中的始期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届满日。例如,一个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宣告死亡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期间为1年,若发出公告之日是2月28日,此年为闰年,即应从第二日即2月29日开始计算公告期间,且应至第二年的2月29日为期间届满日,但因第二年的2月只有28日,则实际应以2月的最后一日即28日为期间届满日。(www.xing528.com)
(三)期间届满时刻的计算
期间届满的时刻,应该是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实践中通常以法院下班时间为届满时刻)。届满之日是节假日的,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法定节假日,如双休日、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以及少数民族的传统性节日,而不包括某些地区或单位自定的“啤酒节”“厂庆日”等。节假日在期间开始日或期间中间的,该节假日不予扣除。
(四)期间的扣除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交邮时间以邮局的邮戳为凭。除此之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延期审理超过1个月的时间,仍应计入案件的审结期限;(2)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4)民事案件、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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