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认定证据的概念
审查认定证据,就是法院在逐个查证和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决定证据的取舍,并确定证据的证明力的诉讼行为。证据的审查核实和判断是整个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决定性阶段,只有正确地审查核实和判断证据,才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6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审查认定证据的原则和方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事实上,这是要求法官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单个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同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也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情况作了规定:(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www.xing528.com)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是要求法院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判断当事人的证明结果。同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3条还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对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也作了规定。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另外,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其证言作出判断。
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对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规定,即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此外,为鼓励当事人和解或接受调解,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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