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证的概念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对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辩论的过程。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当事人可以据此提出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由此可见,主要证据的质证,成为立法的硬性要求。但是,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关于质证的内容,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二)质证的程序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出庭作证应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不能出庭的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经质证,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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