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证明的概念与特点
1.诉讼证明的概念
证明是人类认识自然、社会和自身的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生活中的证明就是人们运用已经掌握的材料、经验或者事实说明事物真实、认识正确的行为。在诉讼领域,证明有特定的含义和特定的要求,诉讼中的证明,就是诉讼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证据和已知的事实来说明、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诉讼证明的特点
诉讼证明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具有很强的法律性,诉讼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证明。诉讼证明法律性的表现,第一,证明的主体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何人享有证明的权利,何人承担证明的义务,都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第二,证明对象由法律确定。第三,证明标准由法律明确规定,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达到什么程度才是合格的,法律一般都有相对明确的标准。第四,对证明所使用的材料、证明的根据——证据法律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第五,证明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证明活动的法定性最终因其程序的法定性而得到保障,证明程序贯穿诉讼证明活动的始终。证明程序包括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程序,质证程序,审查认定证据程序,等等。而关于这些程序,诉讼法都会作出相对具体详细的规定。
(二)诉讼证明的意义
诉讼证明是诉讼活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诉讼任务的完成,取决于证明任务的完成。法院正确地处理案件,必须在诉讼主体证明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并作出公正的判决。证明更是当事人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基本途径。具体来讲,证明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1.证明是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必要前提条件(www.xing528.com)
法官一般不太可能亲身经历案件事实发生过程,在接触案件之前,法官一般并不了解案件的事实。法官要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最公正的方式就是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随着调查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一系列证明活动的逐步展开,法官就能逐步获得对案件的事实清晰、全面的认识。证明,就是法官不断接近案件客观真相的基本途径,通过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法官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就逐步清晰。
2.证明是当事人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根本途径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何让法官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完全取决于自己所掌握的证据,以及自己证明任务完成的情况。诉讼程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诉讼证据不能自行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的作用发挥依赖于当事人成功完成证明任务。当事人能否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能否及时完成举证任务,能否参加庭审并对关键证据进行质证,都会直接影响其实体权利的实现,而这些证明活动就是当事人保护正当权利唯一可以依赖的合法手段和途径。
3.证明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
证明本质上是一种认识活动,要保证认识的正确性,就必须使这种认识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在诉讼活动中,体现客观事实的就是证据,而证明又是证据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当事人发现、收集、提出证据并参与质证活动,法官审查、判断证据,都是为了证明、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说,证明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离开了证明,诉讼中的事实就无法令人信服地查清。
4.证明是完善诉讼程序的关键
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而审判的过程同时也是证明活动逐步展开的过程。由于证明过程与审判程序有密切关系,只有证明活动的各个环节逐步趋于完善,整个诉讼制度才能趋于合理。在当前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中,我们应该按照证明原理,科学设计各个证明环节的法律规范,以促使我国民事司法活动逐步走向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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