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有着直接、原始的关系。例如,当事人、证人就案件事实的亲自所为、亲身感受、亲眼所见所作的陈述,都是原始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原件多是原始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就是传来证据,也称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本等就是传来证据。
一般说来,受技术设备、人的领会和转述能力等因素的影响,经传抄、复制、转述的内容容易发生差错。原始证据比派生证据更具可靠性,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实践证明,传来证据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次数越多,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对而言,原始证据具有优先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www.xing528.com)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传来证据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第70条同时规定,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在不可能获得原始证据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同样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1条进一步明确了“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形,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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