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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与传统证据形式的区别及评估方法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传统的书证、物证形式相比,视听资料是一种听之有声、望之有形的证据形式,一般能较生动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视听资料的这种准确性、全面性,是书证、物证和言词证据等证据形式无法比拟的。这样,诉讼应有一套自己的方法、程序来识别视听资料的真实可靠性。(三)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视听资料既有书证的特点又有物证的特点,但与书证、物证有明显的区别。

视听资料与传统证据形式的区别及评估方法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声音、影像科学技术制作的,可以重现案件事实的原始声响、影像等,资料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之一。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有录像带、录音片、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等。与传统的书证、物证形式相比,视听资料是一种听之有声、望之有形的证据形式,一般能较生动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其存储介质既可以是卡式录音、录像带,胶卷,也可以是电脑硬盘数码存储材料等,这是一种随着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相对较新的证据形式。

(二)视听资料的特点

1.视听资料具有直观、生动、逼真的特点

视听资料一般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以原声、原貌准确地记录和再现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案件事实。诉讼中,播放视听资料就可以直观地、生动地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细致入微的音像记录,能使人对案件事实产生一定的感性认识,获取比较丰富的案件事实方面的信息。

2.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www.xing528.com)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与设备记载的案件原始材料,除非伪造或者操作失误,其反映的案件事实不会受任何诉讼参与人的主观意志制约。只要操作符合技术规程,对象准确,仪器设备精良,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和反映就比较客观、可靠,根据可靠的视听资料,诉讼主体最后得出的结论就必然也是准确可靠的。视听资料的这种准确性、全面性,是书证、物证和言词证据等证据形式无法比拟的。

3.视听资料易于篡改、伪造

视听资料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制作的,这种高科技也可能被人们利用来篡改、伪造视听资料。特别是现代社会电脑技术的普及,普通人利用电脑软件对一定的声音或图像资料进行剪接、添加、修改变得比较容易。现代PS技术(就是运用Photoshop软件处理加工图像的技术)已经在广大计算机使用者中普及,即使是动态的影像资料同样能够被修改加工,一般播放查看并不容易发现篡改痕迹。传统的录音录像带,人们也可以通过消磁、剪辑的方式进行修改。这样,诉讼应有一套自己的方法、程序来识别视听资料的真实可靠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视听资料既有书证的特点又有物证的特点,但与书证、物证有明显的区别。书证是以书面文字等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中也有文字形式,也反映人的思想内容,但并不是单纯地以文字和符号来表达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更重要的是其能够动态地描绘待证事实的现实情景,二者的物质载体也有显著的区别。物证是直接以其外部形态、内在特征等静态地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也能反映物的形状、特征等,但视听资料并不限于此,其反映案件事实的层面更加丰富,更常见的是反映人的行为过程,而且,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声音、图像动态反映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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