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形式、内在属性、规格、重量、质量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如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履行合同时有争议的标的物、样品买卖中的样品、因侵权行为而被损害的物体和侵权所用工具等。自然界中的物质既有以实物形式存在的,包括固态、液态和气态形式等,也有以场的形式存在的,如电磁场等。痕迹则是一物体作用于另一实物上所遗留的印迹,痕迹须依附于固体实物而存在,不能单独存在。物证的外部特征是指实体物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破损程度等;物证的存在形式是指实体物和痕迹所处位置、环境、状态、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关系等;物证的内在属性是指实体物的各种物理化学性质、质量、成分、结构、功能等。
(二)物证的特点
物证和其他证据相比,有如下特征:
1.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和存在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相比较来说,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是人根据自身对事物的感知、认识、记忆描述待证事实的;书证依附于实体物而存在,但书证是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具有较强的可靠性
物证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不受人的意志影响的客观联系,只要判明物证是真实的,物证证明案件事实就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相比之下,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内容,很容易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如证人可能由于自身感知能力的欠缺而不能准确感受有关事实,受害人可能由于愤怒而有意夸大受侵害的事实等。书证内容也是人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况下其同样可能不是客观事实的反映。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也是人对物证的观察、分析、判断的结果,同样会受到人的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因此,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物证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可靠性。(www.xing528.com)
3.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一般而言,形成物证的实体物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当然,这种稳定性也是相对而言的,实践中形成物证的物质材料的稳定性有较大的差异,有的物证因环境因素的变化而发生自然变化,如脱水、腐败等,有的物证可由人为因素干扰而发生变异,采用适当方法可以使有证明作用的特征得以固定和保全。因此,发现物证后应及时提取,并采取适当的方法保存。
4.物证一般是间接证据
由于物证是客观实在物,是一种无意识的证据,不能自明其义,物证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借助科学技术、特殊设备和专业知识,经过人的能动作用去发现、识别,挖掘它同案件的客观联系,明确其证据意义,发挥其证明作用。另外,单独一个物证,一般不能直接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一方面,而且物证通常要与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结合才能发挥证明作用。当然,在某些情况下物证也可以起直接证据的作用,如侵占别人财物,在行为人住处找到被侵占的物品,就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有侵占行为。
(三)物证与书证的联系和区别
与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相比,物证和书证都是实物证据。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为书证又可以作为物证使用,或作为视听资料使用,区别的关键就是看该物品以哪一类特征起证明作用。如某一证件,如果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持有者的身份,按其书写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该证件应被作为书证看待;若按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则是物证,如在某物品上发现涂改的痕迹,并被用于证明伪造文件事实的存在,则该证件应被作为物证看待;记载有一定音像信息的录像带,如果以其录制的声音、图像内容证明某一事实的发生时被看作视听资料;如果以商品价值而作为争议标的,或作为盗版音像制品查处时则被看作物证。物证与书证的区别:(1)书证是以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而对所有物证来说则没有这样的特定要求;(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的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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