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获取、变更与终止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获取、变更与终止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诉讼代理权就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受托人、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权限。授予代理权是单方行为,授权范围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自行决定。在诉讼存续期间,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变更授权,可以扩大或缩小原授权范围。该司法解释第8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获取、变更与终止

委托诉讼代理是委托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诉讼代理,首先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要达成合意。《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这就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行为。委托诉讼代理权就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受托人、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权限。授予代理权是单方行为,授权范围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自行决定。在诉讼存续期间,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变更授权,可以扩大或缩小原授权范围。代理权限的大小,关系到对方当事人利益和整个诉讼程序的合法推进,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变更代理权限后,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且同样要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变更授权委托书,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为保证诉讼代理权限有据可查,也为便于诉讼材料归档,立法要求民事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亲自签名或者盖章。此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诉讼代理人不仅是当事人在诉讼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与人民法院也直接发生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应审查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否适宜于代理诉讼。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87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该司法解释第8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www.xing528.com)

委托代理权限因下列原因而消灭:(1)诉讼代理任务完成,诉讼结束。一个案件的诉讼具体到什么时候,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任务才算结束,需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合同来判断。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书送达之后,一审的诉讼代理任务就算结束,若委托合同中没有上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的代理授权,委托代理人就没有代理相应行为的权利;(2)委托诉讼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3)委托人解除委托;(4)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