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比较广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与2012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相比,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可以委托法律专业人员为其诉讼服务,可以委托取得律师营业执照的专职或兼职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诉讼是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另外,有关法律还赋予律师某些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其有效地履行律师职务。律师某些权利是非律师人员所不能享有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日益完善,律师的诉讼代理活动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运用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在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很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人才欠缺的局面尚未得到完全改变,不少偏远地方没有具有相应资格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我国立法允许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法律服务机构,相应地,允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3]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早期,我国律师法律资源严重不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一样,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依据,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防止不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公民干扰诉讼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相互之间比较信任,他们对案情也比较了解,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委托其近亲属代为诉讼。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指当事人为法人或单位的情况下,其工作人员可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https://www.xing528.com)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与当事人联系较为紧密,相关人员可能比较了解案件,立法允许社区和单位推荐有关人员代理当事人诉讼,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利于纠纷的解决。与当事人有关,或对当事人负有一定保护职责的社会团体,如妇联组织、残联组织或共青团组织,与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一样,这些社会团体也可以推荐诉讼代理人。社区、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荐诉讼代理人,反映了基层组织等对其成员利益的关心,以及对其成员诉讼活动的支持和帮助。
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7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此外,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立法机关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严格来讲,除了以上人员,其他人不得接受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我国法律不再允许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充当民事诉讼代理人,这样可以净化法律服务市场,防止不具备法律服务资格的人揽案骗取钱财。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如委托二人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应分别记明代理诉讼的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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