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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代理权的获取和消亡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监护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依据监护权,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诉讼代理权。在诉讼持续期间,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监护权的,必然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代理权一旦消灭,原法定诉讼代理人应退出诉讼,不能再做出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诉讼代理行为。监护人资格可以撤销,相应的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资格也随之被撤销。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获取和消亡

一般来讲,法定诉讼代理权的产生以监护权为基础,没有监护权,就没有法定诉讼代理权,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监护权的取得同步。被监护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依据监护权,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诉讼代理权。除法定情形外,根据《民法总则》第29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3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第2款或者第17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16条第4款或者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也是同步的。在诉讼持续期间,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监护权的,必然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代理权一旦消灭,原法定诉讼代理人应退出诉讼,不能再做出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诉讼代理行为。《民法总则》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民事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有:被监护人年龄达到18周岁,或精神疾病痊愈;监护人突患精神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基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解除婚姻关系而使配偶一方丧失监护权的;收养关系解除,等等。(www.xing528.com)

监护人资格可以撤销,相应的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资格也随之被撤销。《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这里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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