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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地位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由此可以推导认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享有广泛的诉讼代理权。可以说,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与被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大体相同,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代理的当事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地位优化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由于法定诉讼代理人同时也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监护人有全面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职责,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监护权而产生的,监护人可以运用各种合法的手段和方式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其中当然包括诉讼手段。我国《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由此可以推导认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享有广泛的诉讼代理权。由于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无法商量诉讼事宜,一般也无须商量,为了恰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定诉讼代理人应该享有被代理人所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同时履行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比如,与对方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等。可以说,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与被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大体相同,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代理的当事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当事人,但不是当事人,法定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被代理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些区别,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法定诉讼代理人,比如,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时是以被代理的当事人住所地为准,并不以法定诉讼代理人住所地为转移;法院的判决并非针对代理人,而应针对被代理当事人制作;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法院根据具体情形,裁定中止诉讼或终结诉讼,而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死亡,法院只能裁定中止诉讼,而不能终结诉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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