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告和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会形成一个诉讼程序、两个诉和三方当事人的诉讼结构。
两个诉,包括本诉和参加之诉。本诉,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的诉讼;参加之诉,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原告,将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而进行的诉讼。
在本诉与参加之诉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本诉中,原告与被告存在权利义务的争议;在参加之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反对被告的实体权利请求,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侵害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两个诉,全部被人民法院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解决。
相对于双方当事人、一个诉的诉讼结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至少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有利于保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实体权利;(2)有利于防止人民法院作出矛盾的裁判;(3)有利于诉讼程序的安定。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诉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这里所指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物权的请求权,也称物上请求权。当无体财产权、亲属权和继承权等绝对权受到侵害时,作为这些基础性权利的救济权——物上请求权就会随之产生。所谓有独立请求权,是主要指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原告和本诉被告所主张的物上请求权。例如,王女士有二儿一女,王女士去世后留下的一处房产被大儿子独占,二儿子认为自己依据法定继承享有继承权,遂将大儿子诉至法院。小女儿得知此事,持母亲的遗嘱请求参加诉讼,原来王女士的遗嘱是由小女儿继承自己的房产。在本案中,小女儿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她对于原告和被告争议的继承权问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因为依据遗嘱只有她才享有继承权,她的两个兄弟不享有继承权;不论是本诉原告二儿子胜诉,还是本诉被告大儿子胜诉,都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参加的诉讼已经开始、尚未终结(www.xing528.com)
这是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间上的要求。首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在诉讼开始之后。如果诉讼尚未开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以本诉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就不会成为第三人。其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在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之前。如果第一审程序已经结束,在例外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允许第三人参加第二审程序。但应先对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第三人既然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就应该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和受理的规定。在参加诉讼以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撤回起诉。他撤回参加之诉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本诉不受影响,继续进行。
(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追加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容易造成混淆。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或者处于原告的地位,或者处于被告的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之诉中,处于原告的地位。他既不与本诉原告的利益一致,也不与本诉被告的利益一致。
2.对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具有同样的权利或者义务,对于诉讼标的,他们有共同的主张。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他的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他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在本诉已经开始、尚未终结之前以起诉的方式参加。他没有起诉参加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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