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和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两种第三人: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仅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和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相对于已经参加到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上述人等被称为第三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两种第三人: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仅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这个法律特征,能够将他与诉讼代理人和共同诉讼人区别开来。(www.xing528.com)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既不是维护原告的权利,也不是维护被告的权利,而是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如果他不参加诉讼,他的民事实体权利就受到原告或者被告的侵害,或者他的权利就会减少甚至消灭。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之后、案件审理终结之前。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与原告、被告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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