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的人。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是指十人以上。十人以上众多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必定会给他们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审理、解决民事案件带来麻烦。例如,有的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有一千多人,这些人全部到法院参加诉讼,恐怕再大的审判庭也容纳不下;即使能够容纳,他们每个人都亲自在法庭上实施诉讼行为,与对方进行辩论又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民事审判的经验和实际情况,规定了诉讼代表人制度。
诉讼代表人制度,是指由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制度。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建立,为多数人进行诉讼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既做到了诉讼公正与诉讼经济,又简化了诉讼程序。
(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www.xing528.com)
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诉讼代理制度有密切的联系。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同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一些机能。诉讼代表人制度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是指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为了解决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这个问题而建立的,前者不能离开后者这个基础。如果一个诉讼既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也不是普通共同诉讼,在这个诉讼中就不能实施诉讼代表人制度。诉讼代表人制度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一些机能,是指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这又是诉讼代理制度的一个特征。
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也存在着重要区别:(1)在诉讼活动的参加上,共同诉讼制度要求共同诉讼人亲自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诉讼代表人制度则不要求众多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诉讼活动由他们推选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代表人代为进行。(2)在诉讼行为的效力上,共同诉讼制度中,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需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根本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在诉讼代表人制度中,由于经过了推选或者指定这个程序,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一般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只有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这些诉讼行为需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代表人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也存在着重要区别:(1)在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上,诉讼代理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诉讼标的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而诉讼代表人是从本案一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之间推选或者指定的,与本案的诉讼标的存在利害关系。(2)在实施诉讼行为的目的上,诉讼代理人是为了保护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为了保护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在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上,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代理的当事人;而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仅归属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也归属于他本人。(4)在代为进行诉讼的人数上,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诉讼代表人的人数应为二至五人,并且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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