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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的共同诉讼。这是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关系的规定。

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规定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的共同诉讼。

构成一个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普通共同诉讼的一方或者双方主体必须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普通共同诉讼中,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的,而是同一种类;不是一个,而是多个。所谓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是指实体权利请求的性质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

实体权利请求的性质相同,例如,一人驾车不慎将三个行人撞伤,三个行人将驾车人诉至人民法院。在这个诉讼中,每一个行人都对驾车人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请求,这样的实体权利请求一共有三个。虽然这些实体权利请求不同一,但都是基于侵害人身权提出的,而且针对的都是同一个驾车人,所以这三个实体权利请求属于同一种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甲对乙、丙、丁分别提起三个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之诉。甲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性质都是所有权关系,而且一方主体都是甲。虽然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但属于同样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3.依据管辖规则,多个诉应该由同一个人民法院受理(www.xing528.com)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含有诉讼标的种类相同的多个诉。尽管这些诉的标的种类相同,但如果不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就不能合并起来审理,因为这样做违反了管辖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将若干个诉分开审理,这样既保证了诉讼公正,又不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复杂化。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受理一个普通共同诉讼,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有人民法院的同意,或者只有当事人的同意,案件就不能作为普通共同诉讼来处理。

5.必须符合诉的合并的目的

诉的合并,必须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避免作出矛盾的判决。普通共同诉讼必须要符合这个目的。一方面,对于符合这个目的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合并审理,不能因为片面追求立案、结案的数量而拒绝合并审理;另一方面,对于无法达到诉讼经济,造成诉讼复杂、拖延的多个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合并。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这是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关系的规定。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关系或者义务关系。根据意思自治的理念和处分原则,一个普通共同诉讼人实施的诉讼行为不能对其他普通共同诉讼人产生法律效力。例如,一个普通共同诉讼人同意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他所实施的这个诉讼行为只能对他自己有效,对所有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产生任何效力。

例外情况下,如果一个普通共同诉讼人提出的事实主张或者证据,不仅对其本人有利,同时也对其他普通共同诉讼人有利,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他普通共同诉讼人援引这些事实主张或者证据。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这称为主张共通原则和证据共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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