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典型的民事诉讼是原告与被告以一对一的方式进行的,其特点是一个原告,一个被告,一个案件,一个或者多个法官。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就是按照这样的模式构建的。在司法实践中,免不了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当事人一方为多数,而不是单数。例如,因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需要共同所有人成为当事人才能保护他们的实体权利。在多数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当事人适格?如何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如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这些问题需要靠共同诉讼制度加以解决。《民事诉讼法》第5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了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共同诉讼制度,有利于诉讼公正和效率,避免人民法院在处理同一案件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将原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将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将原告与被告均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确定了两种法定的共同诉讼类型,一种是必要共同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www.xing528.com)
(二)共同诉讼的特征
相对于典型的民事诉讼,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在当事人方面的特征,非常容易识别。(2)诉讼标的为一个或者同一种类的多个。这是共同诉讼在诉讼标的上的特征,如果一个诉讼,其标的既不是同一的,也不是同一种类的,它就不是共同诉讼。(3)适用同一的诉讼程序进行。这是共同诉讼在诉讼程序方面的特征。共同诉讼,不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一个,还是同一种类的多个,都适用共同的诉讼程序审理和解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