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实体权利义务是专属于死亡一方当事人的不可转移的人身性权利义务,则不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一)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承担的概念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的事由,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全部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后,以当事人的身份继续进行诉讼。
(二)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承担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发生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承担的主要情形有:
1.一方当事人死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其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所以应当由死者的继承人承担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当事人的名义继续进行诉讼。如果实体权利义务是专属于死亡一方当事人的不可转移的人身性权利义务,则不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例如,追索赡养费案件中的权利人死亡,就不会发生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情况。
2.法人分立或者合并
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应当由承受原来法人权利、义务的新法人承担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www.xing528.com)
3.法人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人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企业法人的财产,所以应当由清算组承担该法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三)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发生承担之后,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原来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于后来当事人依然有效。这是因为,后来当事人既然承受了原来当事人的全部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诉讼权利,前者就应该接受后者先前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既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民事诉讼行为。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承担之后,诉讼程序不应该也没有必要重新开始,而是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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