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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适格及变更原则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对于那些不适格的当事人,由于他们没有资格起诉或者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适格的当事人应当遵循以下一个原则和两项例外:1.原则考查诉讼当事人是否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一个原则。因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没有得到确定。

当事人适格及变更原则

(一)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一个特定的民事诉讼,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资格,这里的民事案件不是具体的个案,而是普遍的、抽象的民事案件。而当事人适格所解决的问题,是就一个具体的个案,起诉状记载的当事人是否有成为正当当事人的资格。我们可以说,每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但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中,只有由适格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才不致混乱无序、毫无效果地进行下去。

当事人适格与形式上的当事人不同。我们知道,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的起诉状确定,至于这些当事人是否适格、正当,则并不重要。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原告在起诉状里记载的,有些是适格的当事人,也有些是不适格的当事人。其中的原因在于,确定适格的当事人是比较复杂的工作,原告在不懂规则的情况下列错了当事人,也是在所难免的事情。对于那些不适格的当事人,由于他们没有资格起诉或者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

(二)确定适格当事人的标准

为了使诉讼在适格的当事人之间进行,避免无益的劳作,法律应当确定判断适格当事人的标准。确定适格的当事人,单纯地从诉讼法的角度考查是不够的,还应当结合民法的视角进行判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适格的当事人应当遵循以下一个原则和两项例外

1.原则

考查诉讼当事人是否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一个原则。

这个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密切相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既然民事诉讼保护民事权利,那么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应当成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主体,即民事诉讼当事人。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判决败诉的当事人(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也就实现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www.xing528.com)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同时也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于买受人逾期不给付价款,出卖人将买受人诉至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出卖人是原告,买受人是被告,同时,他们也是争议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如果在一个民事案件中,诉状记载的当事人就是他们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我们就可以确定,他们是适格的当事人。

2.例外

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的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已经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了。在一些情况下,出现了非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却有必要成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情况。例如,财产代管人在保护失踪人权利的诉讼中,他并不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失踪人才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但由于失踪人下落不明,其与财产代管人之间又没有代理关系,这使得失踪人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成为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此时,财产代管人有必要成为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以保护失踪人的权利。为了满足类似的需要,我国法律允许在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这些例外主要有两种情况:

(1)诉讼担当人。诉讼担当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其中,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享有管理权的,称为任意的诉讼担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管理权,称为法定的诉讼担当。我国民事诉讼法禁止任意的诉讼担当,只允许法定的诉讼担当。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担当人主要有:①依据《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程序。这是因为,在企业法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它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就受到了限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有关破产企业的诉讼,应当由管理人或者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②《继承法》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了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制度。一般认为,在有关遗产的诉讼中,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确认之诉中对民事法律关系有诉的利益的人。在确认之诉中,对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不能依据当事人是否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来确定。因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没有得到确定。既然不能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确定确认之诉的当事人,我们必须依据其他标准进行确认。这种方法就是分析诉状记载的当事人对于确认之诉是否有诉的利益。前面讲过,诉的利益就是运用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保护权利的必要性。所以在确认之诉中,不论是积极的确认之诉,还是消极的确认之诉,只要人民法院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否对于原告的权益有影响,而被告与原告就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否有争议,他们就都是适格的当事人。

需注意的是,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非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规定的标准是严格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演进,确定当事人适格的标准也将不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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