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前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争着受理这一案件;后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无管辖权,均不愿受理该案。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特殊原因从理论上说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但在实践中,整个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的情形是极少发生的。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管辖权争议分积极争议和消极争议两种情况。前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争着受理这一案件;后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无管辖权,均不愿受理该案。(www.xing528.com)
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先由双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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