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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及适用原则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原告应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及适用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原告应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的确定分两种情形:

1.被告为公民时的一般地域管辖

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下列情况作了补充规定:(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的一般地域管辖(www.xing528.com)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但是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此类情形是:(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民诉法司法解释》补充规定的例外情形有:(1)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确定管辖;(2)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以下特殊情形确定管辖法院作出补充规定:(1)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军事法院管辖。(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6)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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