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主要包括四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在民事诉讼理论上,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可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一)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属于法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不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用裁定、决定等方式来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均属裁定管辖。
(二)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www.xing528.com)
专属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某一个或某几个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协议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三)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这里所谓的诉讼关系,是指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存在的联系。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共同管辖并不意味着一个案件可以由两个以上法院共同审理,案件的实际管辖权由当事人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得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条进一步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虽无管辖权但与此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适用合并管辖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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