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地域管辖恒定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变动而改变。
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地域管辖恒定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变更,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条至第39条的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规则要求:(1)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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