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包括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以及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处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确定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即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确定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范围。
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有以下几种: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保、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人格权、身份权等纠纷所发生的案件。
(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收养、赡养、扶养、抚养等案件。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案件、海商案件等。(www.xing528.com)
(4)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环境污染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6)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包括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以及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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