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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及其组成方式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和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制度及其组成方式

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合议制度是一种集体审判制度,可以避免由一人审判可能产生的不足,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和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陪审员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1)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3)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应当采用合议制。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www.xing528.com)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不论上述哪种组成形式,合议庭的人数都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且要由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的职能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但合议庭应当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陪审员法》第2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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