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原则的含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
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和优劣之别。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一方面,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权利;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提起反诉、进行反驳的权利。同样,双方当事人既承担相同的诉讼义务,又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www.xing528.com)
2.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方便
只有法律赋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是不够的,还需要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切实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和实现这些诉讼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方便。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并且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方面,法院在程序法的适用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另一方面,法院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对当事人也应该一律平等。前者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方便,而这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主要是指,法院对当事人在适用实体法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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