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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及界定体系你了解吗?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标题为“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基本原则的条文占12条,即从第5条至第17条,共规定了18个原则。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能拘泥于《民事诉讼法》的章名或条文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它是民事诉讼的根本规则。[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充分反映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并且体现现代民事诉讼法的运行规律。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及界定体系你了解吗?

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标题为“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基本原则的条文占12条,即从第5条至第17条,共规定了18个原则。兹列举如下:诉讼权利同等原则(第5条);对等原则(第5条);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第6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第6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7条);当事人平等原则(第8条);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第9条);合议原则(第10条);回避原则(第10条);审判公开原则(第10条);两审终审原则(第10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第11条);辩论原则(第12条);处分权原则(第13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第14条);支持起诉原则(第15条);人民调解原则(第16条);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第17条)。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在第1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1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第1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删去第16条,即人民调解原则。

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能拘泥于《民事诉讼法》的章名或条文的规定。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标题为“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但并不表明该章除了“任务”“适用范围”外,其他所有内容都是“基本原则”,也不表明该章没有作出规定的,就不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它是民事诉讼的根本规则。如《民事诉讼法》第10条所规定的,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只能作为基本审判制度,调解只能作为具体制度,而且调解并不能反映民事诉讼的本质和特点,不能作为基本原则。(www.xing528.com)

大多数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两大类:一类是以宪法为根据,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的原则;一类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而关于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究竟有哪些,学者们的理解仍然不一样。[1]有学者认为,宪法规定的原则或依据宪法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必再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已经加以规定的原则。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学者认为有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2];有学者认为有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诚信原则[3];有学者认为有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审判公开原则。[4]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充分反映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并且体现现代民事诉讼法的运行规律。据此,下文将主要介绍以下原则: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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