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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要件详解: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需满足的条件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诉与反诉的标的、理由之间需具有事实上的牵连,例如,甲驾驶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的乙相撞,乙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甲在参加诉讼后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乙赔偿自己的车损。

反诉要件详解: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需满足的条件

本诉被告提起的反诉,除了需具备起诉的一般要件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

1.当事人的条件

反诉必须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首先,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被告,本诉原告对本诉被告又提出一个新的诉,不属于反诉。其次,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原告,本诉被告对其他人提出一个新的诉,也不属于反诉。

2.时间的条件

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所谓本诉进行中,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本诉以后一直到法庭辩论终结前这段时间。在人民法院受理本诉前,没有本诉,就不能提出反诉;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本诉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受理反诉会造成诉讼程序的拖延。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严格限制了反诉提出的时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条法律规范将提出反诉的时间限定在案件受理以后、举证期限届满前。对于规定或者约定了举证时限的民事案件,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如果原审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管辖条件

第一个关于反诉管辖的条件是: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这是因为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个诉讼程序审理和解决。如果本诉是一个法院审理,反诉是另外一个法院审理,就失去了合并审理的价值。第二个关于反诉管辖的条件是,受理本诉的法院受理反诉,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本诉是一个合同纠纷,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反诉是一个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为乙区人民法院,则反诉只能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甲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这个反诉。(www.xing528.com)

4.诉讼程序条件

反诉与本诉需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诉,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反诉,就难以发挥诉的合并的积极意义。

5.牵连性条件

所谓本诉与反诉之间要具有牵连性,是指反诉与本诉在诉的标的、诉的理由方面具有某种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联系。只有具备这样的牵连关系,反诉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否则只能另行起诉。

本诉与反诉的标的、理由之间需具有法律上的牵连,例如,原告提起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交付合同标的物,而被告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中,本诉的标的是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请求权,反诉的标的是合同关系,两个标的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审理反诉是审理本诉的前提条件。

本诉与反诉的标的、理由之间需具有事实上的牵连,例如,甲驾驶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的乙相撞,乙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甲在参加诉讼后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乙赔偿自己的车损。本案中,本诉、反诉的标的都是实体权利请求,这两个请求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关联,而是源于交通事故这一基础事实。这一基础事实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两个法律事实又产生了两个实体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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