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诉的合并,是指诉的客体的合并。广义的诉的合并,除了诉的客体的合并以外,还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诉的合并的条件是,几个独立的诉在主体或者客体上具有牵连性。诉的合并,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又能防止人民法院作出矛盾的裁判,便于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效率。
诉的合并包括:
1.诉的主体合并
诉的主体合并,是指将两个以上当事人合并到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主体的合并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我们将在第六章进行讲述。(www.xing528.com)
2.诉的客体合并
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反诉,即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诉讼,也属于诉的客体合并的一种形式。合并审理的各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如原告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又请求被告给付扶养费;也可能存在牵连关系,如在离婚之诉中,原告既请求离婚,又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牵连关系的几个诉,人民法院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分别审理并作出判决,对于有牵连关系的诉,人民法院应先审理具有先决性的诉,如先审理结束婚姻关系之诉,再审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
(二)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将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并非都会带来公正、便利的后果。审判人员将诉合并的本意是为了提高效率,但有时在合并审理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反而会拖延诉讼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已经合并的诉进行分离。在分离后,当事人在分离前实施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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