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需的,使此诉区别于彼诉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区别此诉与彼诉涉及四个重要的问题,即诉讼的合并与分离,诉的变更与追加,重复起诉的禁止和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所以,学习诉的要素,了解此诉与彼诉的区别对于理论与实践都是必要的。
一般认为,诉的要素包括三个,即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
(一)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就是当事人。构成一个特定的诉,必须要有当事人。因为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也是享有诉权的主体。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一方有权依据诉权寻求司法救济,将他们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提交给人民法院审理解决。没有当事人,就不会有诉的存在。另外,诉的主体也是区别此诉与彼诉的重要因素,尽管两个诉在标的、理由两个方面有牵连,但诉的主体不同,我们就可以判断它们不是同一个诉。
诉的主体不能是人民法院,因为人民法院与纠纷没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专门负责对诉的审理。如果人民法院也是诉的主体,就混淆了纠纷主体与解决纠纷主体这两个概念。
(二)诉的标的
1.诉的标的的概念和含义
诉的标的,又称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判的对象。这个对象到底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实体权利请求,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理解诉的标的这个概念,要注意两个方法:一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方法;二是类型化的方法,即不同种类的诉,其标的也不尽一致。
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的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确认之诉的标的是关于人民法院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实体权利请求;形成之诉的标的是关于人民法院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权利请求。这两种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实体权利请求。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判的对象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必须在判决书中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变动与否作出判断。
给付之诉的标的是实体权利请求。给付之诉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在给付之诉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核心问题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变动,而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是否合法、有根据,据此确定当事人给付财产和行为的义务。例如,在给付抚育费纠纷中,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给付一定数额抚育费的实体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必须在判决书中对这个实体权利请求进行判断,并判决具体的给付金额。可见,给付之诉的标的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实体权利请求。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主要是围绕诉的标的进行的,脱离诉的标的,诉讼程序就会失去目标,导致程序的拖延和无效。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准确把握诉的标的,在此基础上概括出本案争议的具体的焦点问题,指导当事人围绕诉的标的、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民事诉讼。
2.几个相似概念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要明确诉的标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和诉讼标的物这四个概念的区别,做到准确使用专业词汇。
(1)诉的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又称诉的声明,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人民法院判决主文的一种期待性的要求。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当事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或者诉的利益。诉的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是:第一,诉的标的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对象,具体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请求,是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而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主文的一种期待性的要求,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第二,诉的标的是抽象的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请求,而诉讼请求是一种具体的要求。第三,诉的标的一般不可变更,变更诉的标的之后,诉也就发生了改变。而诉讼请求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因为诉讼请求是一个具体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这完全可以说明诉讼请求具有具体、可变的特性。
(2)诉的标的与诉讼标的额。诉的标的也称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第一,诉讼标的是抽象的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请求。而诉讼标的额是财产案件中当事人争议金额以货币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具体价额。第二,每一个民事案件中都存在诉讼标的。而诉讼标的额只存在于财产案件中,在单纯的人身关系诉讼中,并不存在诉讼标的额。(www.xing528.com)
(3)诉的标的与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指向的具体物。诉讼标的物与诉的标的相比有以下区别:第一,诉的标的是抽象的法律关系或者实体权利请求,是观念的范畴。诉讼标的物是具体的物,是物质的范畴。第二,诉的标的存在于每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之中。而诉讼标的物只在一些财产类型的案件中存在。
(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支持自己所提出的诉的依据。这里所说的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权利依据。诉权是提出诉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诉权,就不能提出诉;当事人不享有诉权,也就不能支持自己所提出的诉。所以,诉权是诉的权利依据。但是,诉权是抽象的,无法被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直接认知,这就需要借助法律事实这个中介。法律事实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这样我们就可以在个案中判断是否存在诉权、存在哪一种类型的诉权。所以,法律事实是诉的事实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诉的理由不包括法律依据。这是因为现代民事诉讼不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明和解释实体法律规范,这被称为法院知法原则(jura novit curia)。当然,法院知法原则并不排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如何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
由于诉兼具程序和实体两层含义,诉的理由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1.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理由,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程序法上的事实依据
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启动和进行诉讼程序的请求。支持这个请求的权利依据显然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十分抽象,当事人是通过民事起诉状等具体的方式提出诉的。为了使自己的请求被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需在起诉状中载明一些程序法上的事实依据,包括原告和被告的自然情况、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这些属于支持程序意义上的诉的事实依据。
2.实体意义上的诉的理由,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法上的事实依据
实体意义上的诉,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为了支持这个请求,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权利符合民法的规定。同样,抽象的权利只能通过相关法律事实的存在与否来进行证明。如果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就可以证明相关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同时民事权利的存否和变动就得到了证明。不同种类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的理由也不尽一致。
(1)确认之诉的理由,其权利依据是民事权利或者诉的利益;其事实依据,对于积极确认之诉而言是权利产生事实,例如,借贷的事实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理由;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而言是权利妨碍事实,例如,近亲结婚的事实可以作为确认婚姻无效之诉的理由。
(2)给付之诉的理由,其权利依据是基础权利和请求权;其事实依据是权利产生事实。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中,原告是基于人身权受到损害而提出诉,人身权以及由人身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是该诉的权利依据;为了支持自己的权利,原告还要提出和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这是该诉的事实依据。
(3)形成之诉的理由,其权利依据是形成权;其事实依据是权利消灭事实。例如,在合同撤销之诉中,原告享有形成权而提出诉,是该诉的权利依据;为了支持自己的权利,原告提出合同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个事实,是该诉的事实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必要向人民法院阐述、证明诉的理由,以获得有利于己的裁判;人民法院也必须在判决书中写明支持或者反对当事人诉的理由的依据,否则就不是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