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学习诉权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诉权将民事权利与民事诉讼权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是沟通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一座桥梁。诉权理论是一种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相互交融的理论,掌握这种研究方法是我们深入理解、学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需的。
(二)有助于当事人预期自己的诉讼结果
当事人在起诉、应诉之前,往往要考虑自己进行诉讼的结果如何,以制订一套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方案。诉权理论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这样的判断,具体情形有:
(1)如果原告既不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不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原告来讲,最佳的方案就是不进行诉讼,选择其他的救济途径;对被告来讲,最佳的方案就是提出管辖权异议,避免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去。
(2)如果原告既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于原告来讲,最佳的方案就是请求人民法院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作为被告来讲,最佳的方案则是与原告进行和解,以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www.xing528.com)
(3)如果原告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却不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他应该考虑自己是否有必要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去;作为被告,他应该积极地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有助于审判人员正确适用法律
在一个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首先面临的是是否应该受理起诉人的起诉。此时应该注意三个问题:第一,适用的法律依据只能是民事诉讼法,不能因为民法没有规定司法救济途径而不予受理;第二,审查的内容只能是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不能对当事人是否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进行审查;第三,对于当事人不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应当用裁定驳回,不能用判决驳回。
在诉讼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审判人员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是否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此时应注意三个问题:第一,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依据民法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法、有根据,此外,还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查明案件事实;第二,审查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对于在受理之后发现当事人不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三,经过审查,对于当事人不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应当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四)有助于民法的完善和发展
诉权不仅是连接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还是促进民法完善和发展的一条路径。这主要是因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使得一切符合起诉条件的民事纠纷进入民事司法领域,不论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是否合法、是否有根据。对于那些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却进入民事司法领域的民事案件,即所谓疑难案件(hard cases),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裁判;如果通过法律解释仍然找不到法律依据,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只是个案的情况,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设想,如果有大量的相同类型的民事纠纷进入民事司法领域,虽然原告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败诉,但是人民法院会在长期、反复的司法实践中认识到保护这类权益的必要性,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调研也会获取这些信息。只要经过立法程序,这类权益就会获得法律的保护。在这样一个链条中,先是有了民事纠纷,民事纠纷通过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进入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积累了经验和信息,最终民事立法生成了新的民事权利。可见,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还具有完善民事立法、生成民事权利的功能。在法治国家,这种功能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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