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民事诉讼法调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没有民事诉讼法,就没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就无从发生。民法规定民事权利,没有规定诉讼权利,所以民法不是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依据。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这里所指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并不是简单相加的总和,而是存在着互相对应的关系。一方的诉讼权利,一定构成对方的诉讼义务。例如,原告有起诉的权利,人民法院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义务。反之,如果一方享有诉讼权利,对方却不负有相应的诉讼义务,我们就可以认定在这二者之间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例如,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被告不因为原告的这个权利而有答辩、应诉的义务,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在起诉、答辩这个阶段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又如,原告有陈述的权利,被告并不因为原告享有的这个权利而负有任何的诉讼义务,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在开庭审理这个阶段也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www.xing528.com)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永远是人民法院,另一方主体则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发生诉讼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
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他们通过进行诉讼活动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尽管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直接发生关系,即一方的民事权利构成对方的民事义务,但在民事诉讼中,他们丧失了直接联系的权利,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构成人民法院的诉讼义务,而不再构成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成为当事人之间发生各种诉讼关系的管道,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这个管道,才能对对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在宣判前,原告有权申请撤诉,但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约束被告,对原告撤诉的申请,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对于被告来讲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他们也不能与当事人发生直接的诉讼法律关系,而是与人民法院发生诉讼法律关系。无论是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还是翻译人员,他们在民事诉讼中是向人民法院履行作证、鉴定或者翻译的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履行义务。因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有权代表国家要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向国家尽公法上的义务。当事人虽然有权对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进行对质,但此时当事人与证人、鉴定人之间并不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针对的是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这个诉讼义务,而不是证人和鉴定人回答质问的义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围绕着检察监督与民事审判这两种职权而展开的。首先,人民检察院是以抗诉的方式参与民事诉讼的,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有义务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其次,在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所进行的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有权指挥诉讼程序、进行实质审理,而人民检察院有义务派员出席、尊重人民法院的诉讼指挥权。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不构成对人民检察院职权的约束,人民检察院也无权指挥当事人诉讼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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