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明确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首要问题。
(一)对事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有效,即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以下两大类案件:一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二是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
(二)对人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条规定说明,民事诉讼法不仅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也对在中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有效。
(三)空间效力(www.xing528.com)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空间范围内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是在我国领域内所发生的民事诉讼,都需遵守本法。这条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有效,并不否定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有效。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以后,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民事诉讼。所以,不论一个民事纠纷是否发生在1991年4月9日以前,还是案件的受理是否在1991年4月9日之前,只要是1991年4月9日之后进行的民事诉讼,其依据只能是现行《民事诉讼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