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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企业项目立项核准前提条件及申请要求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6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中也包括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该《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中并没有相关环评文件的要求。

律师分析:企业项目立项核准前提条件及申请要求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中,将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申请书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一项内容给去掉了。

环评批复是国家主管部门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权限,具体程序为:有关专家必须对新开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审核,以测定该项目是否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为环评批复。

1.旧规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12条规定了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的文件中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2.新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6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中也包括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只不过,特别指出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www.xing528.com)

该《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中并没有相关环评文件的要求。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新条例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所以,综上所述,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政府批复性文件中不一定包含环评审核,特殊项目要求提交环评手续的仍需提交,所以环评手续还是要去依法申请办理审批的。可见政府批复性文件是不足以取代环评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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