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终期评估制度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前或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行政主管机关对特许经营者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审议,对特许经营设施、设备等进行资产评估的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终期评估制度,仅在一些地方的特许经营条例中作了简单规定。笔者认为,终期评估主体应与绩效评估主体保持一致,即应由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主持终期评估工作,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消费者、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则为终期评估的参加者。
终期评估制度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前或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行政主管机关对特许经营者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审议,对特许经营设施、设备等进行资产评估的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终期评估制度,仅在一些地方的特许经营条例中作了简单规定。例如,《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特许经营期届满之前半年内,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运行进行评估。”《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特许经营者进行财务审计,对特许经营设施、设备等进行资产评估。”笔者认为,终期评估主体应与绩效评估主体保持一致,即应由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主持终期评估工作,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消费者、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则为终期评估的参加者。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对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的评估和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评估。其中,对特许经营企业的评估主要是对特许经营者财务审计、对特许经营设施、设备等资产进行的评估。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当特许经营者完整地履行了特许协议内容并且特许经营设施、设备保存完好时,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或在某些方面给予优惠;[47]当特许经营者未完整地履行协议,或对应当更新维修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措施时,特许经营者须承担违约责任,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可提取履约保函或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的处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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