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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特许经营者必须获得事先批准并保证持续服务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立法都明确规定特许经营者应当优先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确保提供持续、安全、方便、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特许经营者应当在申请批准前及申请批准后完成接管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看守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

法律要求特许经营者必须获得事先批准并保证持续服务

目前,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立法都明确规定特许经营者应当优先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确保提供持续、安全、方便、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一般来说,特许经营者的退出主要存在两类情形:一是特许项目因特许协议期满而退出,即正常的市场退出;二是特许项目在期满前因违约或其他原因而退出,即非正常的市场退出。(具体情况可参见表3-1)

表3-1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退出的情形(www.xing528.com)

特许经营者的退出将会对消费者获得公用事业服务的权利带来负面影响。如果在拟议退出之前的短暂时间内提出退出申请,将很难保证公用事业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此,特许经营者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的退出申请。针对特许经营者提出的退出申请,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展开行政调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运行经营情况、设备、管理等进行调查,收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基础性信息。行政主管机关并不必然作出批准退出申请的决定,它有以调查所获得信息为基础,对申请人的运营状况、申请人所提供服务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对申请人提供服务的依赖度等相关因素加以考虑,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退出决定的裁量权。[46]退出申请决定的作出应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般来说,行政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经营者退出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并就决定说明理由。特许经营者应当在申请批准前及申请批准后完成接管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看守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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