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接管主体,现行立法大多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临时接管。可见,临时接管主体一般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这些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一是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进行的临时接管事项比较熟悉,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可以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我国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存在差异,公用事业所包含的行业众多且各具特色,政府根据行业特点和机构设置情况将各特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权授予不同的部门。因此,不宜规定政府某一部门为统一的临时接管主体,应根据公用事业各行业监督管理权的归属来确定临时接管主体。[42]
公用事业毕竟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因而单凭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很难完成临时接管任务,还需要得到相关专业机构的协助。一般来说,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进行临时接管时要组成临时接管委员会,接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了主管部门人员外,还应包括与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机关的人员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同行业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进行临时接管时可采取三种方式:由公用事业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接管事业的运营;成立专门的临时接管机构进行接管事业的运营;委托同行业运营良好的其他公用事业经营单位进行运营。由于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并不具备经营公用事业的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实践中主管部门进行临时接管多采用第三种方式,即政府通过委托方式引入有资质且运营良好的第三方,双方签订《临时特许经营协议》,由第三方进行公用事业运营。这种方式在目前体制下较易操作、成本相对较低,值得借鉴。(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