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立法大都将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直接规定为绩效评估的实施主体,这种评估主体的设计并不合理。首先,绩效评估包含了对特许协议履行情况的评估,主管部门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评估内容不可避免地涉及主管部门的履约情况。同时,通过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的评估也可以有效监督和制约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为。
目前,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立法大都将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直接规定为绩效评估的实施主体,这种评估主体的设计并不合理。为了充分提高绩效评估的实效,应将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作为绩效评估的实施部门。首先,绩效评估包含了对特许协议履行情况的评估,主管部门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评估内容不可避免地涉及主管部门的履约情况。由主管部门进行评估,不仅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而且还会掺杂主管部门过多的主观因素,使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大打折扣。相比之下,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能够客观中立地行使评估权力,进而得出较为公正的结论。同时,通过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的评估也可以有效监督和制约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其次,绩效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监管手段,需要大量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参与,而主管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尚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在实践中,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大多也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的。例如,江苏省淮安市建设局就曾委托中国现代集团对淮安自来水、燃气特许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深圳市则通过招标选择济邦咨询公司对该市16座污水处理厂进行绩效评估。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本身就吸收了大量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参与,并设有专门的评估委员会,完全能够胜任绩效评估工作。为此,应当积极落实地方立法中有关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的规定,尽快使之真正运作起来,并在绩效评估中发挥主导性作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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