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就公用事业综合性价格监管模式的运作而言,还有赖其他保障机制的确立。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审价制度,设立成本数据资料库,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改变定价过程中政府与公用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二是价格调节准备金制度。相比之下,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管行为尚未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相关法律和政策也未对其价格违法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今后需要从立法上对此作出回应。
任何有效的监管都不是单独依靠某一种制度发挥作用的,需要众多相应配套制度的支撑。就公用事业综合性价格监管模式的运作而言,还有赖其他保障机制的确立。一是定期审价制度。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一成不变。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审价制度,设立成本数据资料库,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改变定价过程中政府与公用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一般来说,定期审价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二是价格调节准备金制度。在美国,公用事业价格调节基金是一种常用的价格规制手段。[35]在我国,山西、深圳等地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也确立了这一制度,专项用于公用事业价格和利润的调控。当特许经营者的实际利润率水平高于规定利润率水平时,高出部分产生的利润进入价格调节准备金。当公用事业成本费用增加幅度不大时,可以用价格调节准备金来调节,先不调整价格以保持公用事业价格的稳定;只有当价格调节准备金不足于弥补公用事业运营成本的增加时,才考虑调整价格。[36]三是价格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当特许经营者违反相应价格管理规定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相比之下,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管行为尚未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相关法律和政策也未对其价格违法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今后需要从立法上对此作出回应。(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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