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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管程序及其执行细则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成本监审由价格主管部门内设的成本调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特许经营企业上报的有关成本资料必须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同时,聘请公众监督委员会的相关专家对资料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递交成本监审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在举行听证前应做好两方面的准备工作。

价格监管程序及其执行细则

我国《价格法》及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立法都明确规定公用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通过正式的听证程序来确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制定和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对价格听证的实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价格听证程序的推行有利于确立一种崭新的由政府、垄断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而有效遏制垄断行业经营者涨价的冲动。不过,我国当下价格听证制度的实践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诸多“异化”现象。[33]今后,需要结合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自身特色,对其价格制定和调整程序作出更为系统的规定。

(1)启动。根据提起价格制定和调整建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用事业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主动启动。价格主管部门在特许项目运行过程中,可因公用企业成本或其他经济政治因素的影响,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提出定价或调价方案。二是公用事业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特许经营者、消费者组织、公众监督委员会、行业协会或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启动。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申请者的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认为申请符合价格制定或调整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并向申请者送达书面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2)成本监审。我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明确规定政府在定价或调价前必须进行成本监审,未经定价或调价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因此,成本监审是公用产品或服务定价的必经阶段。成本监审由价格主管部门内设的成本调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特许经营企业上报的有关成本资料必须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同时,聘请公众监督委员会的相关专家对资料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递交成本监审报告。

(3)听证前的准备。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在举行听证前应做好两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价格主管部门在听证会举行前应进行社会承受能力的调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确定价格听证涉及的主要群体及社会的总体承受能力。同时,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二是听证参加人员的选择。《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主要由消费者、经营者、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专家及政府主管部门等组成,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听证会代表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现行立法中听证会的组成人员相对合理,但对代表的遴选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为此,应当从遴选主体的“去行政化”和遴选标准的“去身份化”上去努力。其中,前者指的是尽量削弱政府主管部门在消费者代表遴选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起由消费者协会等民间力量主导消费者代表遴选的新模式,避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后者指的是要削弱消费者代表的政治性,使普通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者有更多机会作为代表参加听证会,避免参加价格听证异化为一种政治荣誉。只有利益的实际拥有者才能够真正体会到利益受侵害的切肤之痛。随着大量真正体现民意的普通消费者代表的直接参与,价格听证会上同意涨价之声一边倒的格局才有望获得根本改变。(www.xing528.com)

(4)听证会举行。听证会举行15日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并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定价听证方案、成本监审报告等听证材料。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举行听证预备会,就听证中涉及的专业问题,由经营者或者相关专家进行解答,以保证听证代表的有效参与。在听证会进行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听证代表特别是消费者和持不同意见代表的话语权,听证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可进行质证和辩论。

(5)价格决策。听证会只是政府决策前的一种征求意见程序,其本身并不具有决策功能。不过,听证会代表所发表的意见能否为价格决策机关所真正听取,作为记载听证会代表意见陈述的重要法律文件——听证笔录能否作为价格决策机关最终定价行为的重要依据甚至唯一依据,无疑关系到价格听证制度根本目的的实现。《听证办法》及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立法仅规定定价机关作出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并未就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裁决不以案卷为根据,则听证程序只是一种欺骗行为,毫无实际意义。”[34]因此,在定价决策中应引入“听证案卷排他”规则,将听证案卷所记载的意见作为价格决策部门定价的主要依据,当听证会代表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6)批准和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对定价或调价方案进行修改、作出最终决定后,应在7日内将定价或调价方案、听证会纪要、听证会笔录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政府进行审核。政府批准定价或调价方案后,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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