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俗的说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就是“政府的事情,通过合同的约定,交给企业去办”。[1]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兴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作为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尝试,特许经营首先受到了上海、深圳等沿海发达城市的青睐,上海南浦大桥、杨浦大桥以及深圳沙角火力发电厂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都运用了特许经营的方式。随后,特许经营迅速波及东北、西南、西北等许多内陆城市。进入2000年之后,公用事业大规模的市场化改革在全国推开。由于缺乏经验,不少地方政府在外资介入城市水务行业之后纷纷许诺了高额的固定回报率。这些“不平等合同”不仅造成了地方政府的严重亏损,而且还加剧了中央政府的外汇支付风险,后者不得不于2002年9月采取果断措施集中进行清理。自原建设部2002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以下简称《意见》)之后,各类社会资金、外国资本纷纷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逐步在公用事业领域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结构。随后,在《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引导下,特许经营一度成为各地争相仿效的公用事业运营模式。不过,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改革一直伴随着巨大的社会争议,特别是随着一大批特许经营项目运行的受挫,公用事业领域开始呈现“国进民退”之势。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挑战,实施扩大内需、帮扶民间资本的经济政策,国务院于2010年5月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三十六条”),为民间资本进入公用事业领域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均释放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信号,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或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为此,本章将回顾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的历程,梳理特许经营的实践个案,进而管窥其间的经验教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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