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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私法主体的身份和作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私人除了以被授权者、被委托者和行政助手身份参与执行警察任务以外,还可能以纯粹的私法主体身份承担相应警察任务的执行。例如,一些地方出现的“民营消防队”大多是由私人投资成立并按照企业模式运营的。当然,对于农村偏远地区的民营消防队,政府应当加大扶持力度,确保消防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这种自发形成的护校队、护厂队与公安机关之间并没有形成授权或委托关系,也不是在公安机关的指挥下工作,完全是普通的私法主体。

探究私法主体的身份和作用

私人除了以被授权者、被委托者和行政助手身份参与执行警察任务以外,还可能以纯粹的私法主体身份承担相应警察任务的执行。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震山所言:“私人或民间组织,除法令有特别规定者外,皆可基于自助心理或社会责任意识,自愿贡献心力,参与警察任务之执行,此类自发性组织或个人,既不必受法律组织形态之限制,人事经费上又不受民意机关与外在压力影响,并可以选择政府力有未逮之任务,加以协助,其所提供服务,必会受到尊重与支持。政府除不断激发人民参与警察任务执行之社会责任意识之同时,应有义务提供良好的法令,以解决因私人自愿参与警察工作所衍生之法律问题。”[15]站在功能主义的立场上看,私人无论是基于自卫“被动”还是基于公益“主动”参与危险防止或犯行追缉等活动,都能够减轻国家本应承担的警察任务。

在我国大陆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实践中,事实上就存在着大量私人以普通私法主体身份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实例。例如,一些地方出现的“民营消防队”大多是由私人投资成立并按照企业模式运营的。这些民营消防队与当下很多民办养老院、民办学校、行走学校一样,缓解了政府的诸多压力,满足了普通公众的需求。当然,对于农村偏远地区的民营消防队,政府应当加大扶持力度,确保消防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又如,企业内部设立的护厂队、学校内部设立的护校队对于各自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也都起到重要的作用。这种自发形成的护校队、护厂队与公安机关之间并没有形成授权或委托关系,也不是在公安机关的指挥下工作,完全是普通的私法主体。此外,各类志愿者在提供治安信息、扭送违法犯罪分子、疏导道路交通、参与抢险救灾、大型活动安全保卫等警察任务的执行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志愿者出于志愿参与执行各种警察任务,但公安机关也应当从多方面对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行为进行规范与引导,进而在激发民众出于公益积极参与警察任务的同时,也能够保障警察任务志愿者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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