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该条规定初步揭示了作为宪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社会国家原则,即“国家应当提供人民的生存照顾”。社会国原则的核心内涵在于,为了实现人的尊严,国家必须承担生存照顾的义务。社会国原则将国家的任务从传统上维持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的干预行政,拓展到诸多福利、服务等给付行政领域。伴随着行政机能在国民生活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行政国家现象”才得以真正出现。[11]社会国原则的根本目标在于迈向社会福利国家。“社会国家原则的伦理学基础和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原则,因为这个从友爱(博爱,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为先的思想引导出来的原则,是以社会均衡、以再分配为目标的。”[12]社会国原则与公共任务民营化相关联的课题在于,人民是否有请求行政机关亲自提供给付的权利?社会国原则强调的是社会正义,而非市场经济法则,尤其是国家对人民生存照顾的义务,不能简单地基于成本利润的考量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行政任务完全商品化,使人民成为单纯的消费者而忽略其权利保障。在美国监狱民营化的理论争议中,“私人追求最大化利润的利益会与实行良好矫正政策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正是质疑者普遍的担忧。[13]可见,民营化的不当推行确实有抵触社会国原则的嫌疑。有学者指出:“私有化是政府箭袋中的一支箭。但同样明显的是,私有化并不是唯一的解决办法。”[14]
不过,市场经济与社会正义之间的价值冲突也并非完全无法调和。除了正确把握行政任务民营化的时机与界限外,问题的关键还取决于有效的政府规制。就此意义而言,社会国原则也不是孤立的,它必须与基本权利尤其是自由权以及法治国家原则联系起来理解。[15]在我国当前社会的现实语境下,通过均衡提供公共服务、缩小国民收入差距、维系基本治安秩序业已成为政府塑造“一个理想的正常人的状态”[16]的迫切任务。尤其是在既往经济发展模式的弊病日显、社会危机频发的转折时期,为人民的生存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治安服务无疑应当成为政府落实社会国原则的首要议题。为此,将部分次要的警察任务分解出来借助私人力量参与执行,而国家的公安机关亲自负担核心警察任务的执行就并不违背社会国原则的内在要求。只要在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之后依旧保持有效的政府规制,那么这种公私合作的行政任务执行模式反而更易实现迈向社会福利国家的目标。就我国当下正在发生的诸多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改革而言,公安机关并未放弃自身所承担的公共责任,只是不同程度地借重私人之手应对日益繁重、复杂的警察任务而已。正如许宗力教授所言:“民营化本身不当然违反民生福利国家原则,重要的是民营化的条件与内容,尤其是后民营化阶段国家仍应承担何种内容的监督义务的问题。”[1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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