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禁毒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首次明确提出了“以社区戒毒(康复)为主体,强制戒毒与自愿戒毒等为补充”的戒毒新模式。社区戒毒(康复)是以“社区为本”的戒毒策略,以专业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社区资源优势为依托,坚持预防为主,以专业化和人性化的方式提供的戒毒服务。社区戒毒模式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各地在戒毒工作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有益经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际社会通行模式的戒毒体制,它不仅解决了吸毒人员的生理脱毒,而且解决了吸毒人员的心理脱毒,实现了严格执法和科学戒毒的有机统一。
就法律文本而言,《禁毒法》有大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戒毒的规定。例如,《禁毒法》第3条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第4条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此外,《禁毒法》还有多个条文专门规定了社区戒毒的适用条件、协议及具体运作等。例如,第33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34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第35条规定:“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48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可见,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进程已经成为贯彻落实《禁毒法》的重要任务。(www.xing528.com)
在《禁毒法》实施后,江苏省苏州市禁毒办根据市政府的《实施意见》,以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于2008年7月在市民政局注册成立了江苏省首家专业社区戒毒康复机构——自强服务总社。截至目前,全市12个市(区)全部成立自强服务分社,在107个乡镇(街道)设立了禁毒社会工作站,招聘禁毒社工275名。禁毒社工正式上岗以来,全市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能力明显加强,帮教服务工作实质性发展,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对4831名社会面上吸毒人员落实了动态管控措施,吸毒人员管控率达到84.23%。禁毒社工根据服务社及派出所提供的本地在册吸毒人员名单依托社区对本地吸毒人员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尿检;每月至少与服务对象访谈一次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提供治疗、康复的建议,排解他们戒毒过程中心理、生理反应而产生的不良情绪,引导他们抵制毒品或毒友诱惑,提高其适应社会环境、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上的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社会交往中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毒品宣传教育工作。实践证明,社区戒毒可以有效整合专业禁毒社工、吸毒人员家属、禁毒志愿者等各种有利社会资源,并有效提升吸毒人员的戒毒效果,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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