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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消防发展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上述法律及文件规范要求,同时也是基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很多地方依靠企业甚至个人力量成立了具有专职或志愿性质的“民营消防队”。[29]与这些有着充足财力支持的民营消防队所不同的是,很多偏远农村地区成立的民营消防队则因为资金匮乏而无力维持,甚至引发“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等极端事件,个中原因颇为复杂,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民营消防力量尴尬处境的真实写照。

民营消防发展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如同洪水地震一样,火灾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灾害之一,所不同的是:由于火灾的突发性和人为因素,使人类还无法像对待其他灾害一样,对其进行预警。加之现代大工业社会所造成的人口集中和产业稠密,火灾一旦发生,其后果往往不堪设想。正是基于消防服务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种公共物品的无偿提供一直被认为是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的分内之责。我国《人民警察法》同样将“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确定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执行的重要职责。问题在于,政府提供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服务是否就一定意味着必须由政府亲自去执行?也就是说,政府是否应当同时扮演消防服务提供者和消防服务生产者的双重角色?中外的消防管理实践似乎对此都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例如,在丹麦,多数城市和一家私人企业福尔克公司签订合同以提供消防服务,大多数人通过这一安排得到了保护。在瑞典,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居民从私人承包商那里获得消防服务。[27]按照我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第2条)的基本原则;“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第35条),具体包括: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第36条);重点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第39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第41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9条还进一步提出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抓紧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按照上述法律及文件规范要求,同时也是基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很多地方依靠企业甚至个人力量成立了具有专职或志愿性质的“民营消防队”。例如,早在2002年,由企业老板自发募捐成立的“老板消防队”就开始在浙江省瑞安市涌现。以该市莘睦镇为代表的民间消防力量的成长,一方面是乡民之福,另一方面也成了解读沿海发达地区社会变革和体制摩擦的标本[28]又如,2007年12月,湖北省首家私人投资兴建的消防队——随州市淅河镇修成专职消防队正式成立,正式担负起淅河镇防火灭火的重任,出警由随州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不收任何费用。[29]与这些有着充足财力支持的民营消防队所不同的是,很多偏远农村地区成立的民营消防队则因为资金匮乏而无力维持,甚至引发“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等极端事件,个中原因颇为复杂,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民营消防力量尴尬处境的真实写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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