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用主义的眼光来看,辅警制度在缓解警力不足、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这支庞大的队伍却始终游离于国家的正式法律之外,加之公安机关的监督乏力,也滋生出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公安机关权限过大、整体形象欠佳的背景下,大量辅助警察的出现有可能助长人民警察的“惰政”现象,而少数辅警的滥用权力则加剧了民众对公安机关的反感。[17]在苏州市辅助警察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以下三个问题尤为突出,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辅警制度的生死存亡。
第一,辅警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不明确是当前辅警制度发展中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法律地位的模糊不仅难以真正有效发挥辅警的作用,而且还可能直接导致辅警权力的滥用,进而恶化警民之间的关系。根据原《苏州市公安局治安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的规定,治安辅助人员是一支专业化的群防群治专职队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将辅警定位于“群防群治专职队伍”并没有从法律上清晰地界定其具体属性,也难以同过去传统的群防群治力量相区别。作为一种高危职业,辅警所面对的是诸多违法犯罪活动。相比其他职业而言,辅警的人身权益面临更多现实侵害的可能。因此,普通的劳动合同关系显然不能客观反映辅警同公安机关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正是由于法律定位不明,辅警在日常生活中不仅从事了大量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程序性工作,而且还协助警察开展了诸如治安检查、盘查、堵控、违停拍照、交通指挥、现场勘察等行政执法性工作。由于警力有限,很多时候辅警往往都是在警察不在场的情况下独立进行拦截可疑人员及车辆、盘查有关证件及物品等工作的。这种情形不仅存在合法性依据不足的问题,而且常常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不配合,甚至还会引发双方的语言及肢体冲突。可见,按照功能民营化原理对辅警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应当成为辅警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二,辅警的行业监管。辅警制度的初衷是通过相对较少的行政成本支出解决正式警察数量不足的现实矛盾。由于辅警所从事的工作原本都是人民警察所亲自实施的,因而对辅警的职业门槛应当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在我国公安机关整体执法形象社会评价不高的背景下,如果让素质低劣的其他人员进入辅警队伍势必会加剧社会对公安机关的负面评价。苏州市目前所采用的做法是“谁用工、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这种做法虽然较为灵活,但多头招录、多头管理也加剧了辅警队伍监管的难度。[18]虽然该市公安局专门设立了辅警综合管理部门,但人手极为有限,面对数以万计、来源多样化的辅警难以做到有效监管。可见,由公安机关设置统一的标准专门负责辅警的统一招录和统一管理已经迫在眉睫。只有通过健全辅警的行业监管,才能真正吸收层次较高的人员进入辅警队伍,进而实现辅警作为国家警察手足延伸的特殊使命。(www.xing528.com)
第三,辅警的职业保障。作为警察重要助手的辅警,也应当适用“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管理原则。就目前苏州地区辅警的运作现状来看,经济待遇总体偏低、业内待遇差距较大、职业上升空间狭窄、因公伤亡抚恤不周是辅警职业保障机制欠缺的集中反映。作为从事相似工作的群体,辅警与警察之间的待遇存在天壤之别,而通过不同途径招录的辅警之间的待遇同样有明显差距,这些无情的现实常常加剧了辅警内心的失衡,导致辅警优秀人才流失现象十分突出。因此,在科学界定辅警法律地位、严格规定辅警招录条件的基础上,稳步提升辅警经济待遇、逐步缩小行业收入差距已经成为加强辅警职业保障的急迫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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