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课题的研究任务是以公共行政民营化理论为分析工具,立足行政法学视角,从实践运作、理论论证和制度建构等三个层面,针对我国当下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两类典型的行政任务民营化现象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进而管窥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改革的未来走向。为此,本书将分“秩序行政任务民营化:以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为例”和“给付行政任务民营化: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为例”两篇展开。其中,上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系统梳理我国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本土实践及其争议;二是论证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在当下中国的法理基础;三是探索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法律界限;四是研究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行政法制保障。下篇的主要研究内容也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系统梳理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的本土实践及其经验教训;二是归纳国家政策和法律规范中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存在的缺陷;三是探索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政府监管体系;四是研究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立法完善。
为了实现上述研究任务,本课题将重点运用三种研究方法:一是实证研究方法。具体包括规范文本分析、实践个案分析和典型事件调查,将就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意义的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改革举措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事例进行各种形式的跟踪调研,并对收集到的规范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实证分析。二是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及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理论学说、法律规范及实践运作进行比较分析,为我国相关行政领域的民营化改革提供借鉴。三是学科交融方法。作为公私部门合作治理的有益制度尝试,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政治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所共同关注的学术前沿问题。为此,本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将援引相关学科的知识,提升民营化问题行政法学研究的水准。
【注释】
[1][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译丛总序第1页。
[2]E.S.Savas,Privatization:The Key to Better Government(Chatham,NJ:Chatham House,1987),p.3.
[3]詹镇荣:《民营化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105页。
[4][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0页。
[5][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下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11页。
[6]在美国,囚犯外包就是公共领域服务外包给私人公司的典型事例。目前,100家私人监狱公司替政府关押了12.8万囚犯。参见罗敏夏:“私人监狱公司:靠囚犯也能挣钱”,载《南方周末》2012年8月30日。
[7][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8][日]米丸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洪英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
[9]当然,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高歌猛进之后,伴随着民营化弊端的显现,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公共行政民营化改革暂时呈现出总体下降的趋势。相关研究可参见胡伟、杨安华:“西方国家公共服务转向的最新进展与趋势——基于美国地方政府民营化发展的纵向考察”,载《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3期。
[10]这些重要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原建设部2002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通知》、2004年3月19日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2005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国务院2010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11]张国庆主编:《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7页。
[12]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页。
[13]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3页。
[14]周志忍主编:《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15][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16][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
[17]自德国行政法学者福斯多夫于1938年发表其成名作《作为服务主体的行政》一文以来,为满足人民生活所必需而提供之“生存照顾”业已成为现代行政的基本任务;后来,另一位德国行政法学者巴杜拉进一步阐述了福斯多夫“服务行政”的思想,提出“行政并非系国家实践法律与权力目的之手段,而是应作为国家福利目的之工具,来满足社会之需求”。参见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105页。在深受福斯多夫学说影响的日本,经过学者们不遗余力的阐释,给付行政的内容日益拓宽,已经涵盖了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及资助行政等诸多类型。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页以下。
[18][美]戴维·奥斯本等:《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周其仁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www.xing528.com)
[19][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下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6页。
[20]参见[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詹中原:《民营化政策——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5页。
[21][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46~147页。
[22]许宗力:“论行政任务民营化”,载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编:《当代公法新论》(中),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582页。
[23]相关文献参见詹镇荣:“论民营化类型中之公私协力”,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1期;林昱梅:“警察任务民营化理论初探”,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1期;周志宏:“教育事务民营化之法律问题”,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1期;徐晓菁:“民营化之法律概念”,载《公营事业评论》1999年第4期。
[24]参见陈爱娥:“国家角色变迁下的行政任务”,载《月旦法学教室》2003年第3期。在此之前,著者曾以“私营化”一词指称私部门参与行政任务的现象。参见陈爱娥:“公营事业民营化之合法性与合理性”,载《月旦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
[25]相关文献参见张桐锐:“合作国家”,载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编:《当代公法新论》(中),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574~575页;王毓正:“论国家环境保护任务之私化”,载《月旦法学杂志》2004年第1期;林明锵:“公营事业民营化的合宪性问题”,载《月旦法学杂志》1996年第6期;陈樱琴:“现行法制中公营事业之民营化争议”,载《月旦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些学者都主张狭义的民营化概念,但在公部门承担任务移转于私部门现象的名称表达上也出现了“私人化”(张桐锐)、“私化”(王毓正)等其他相关用语。
[26][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27]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3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53页。
[28]詹镇荣:《民营化与管制革新》,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3~4页。
[29]舒伯特的民营化六分法颇受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者的青睐。有关这六类民营化的具体内涵,可参见陈爱娥:“国家角色变迁下的行政任务”,载《月旦法学教室》2003第3期;李东颖:“行政任务委托民间的宪法界限——以警察机关危险防止任务作为观察对象”,台北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27页。
[30]参见许宗力:“论行政任务民营化”,载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编:《当代公法新论》(中),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585~589页;李东颖:“行政任务委托民间的宪法界限——以警察机关危险防止任务作为观察对象”,台北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9~33页。
[31]李震山:《警察法论》,正典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6~7页。
[32]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职责内容的列举,除了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活动及罪犯刑罚执行等警察刑事权外,警察行政权的管辖内容大致包括21类:(1)公共场所治安管理;(2)特种行业管理;(3)危险物品管理;(4)社会丑恶现象管理;(5)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6)大型活动治安管理;(7)枪支管理;(8)保安服务业管理;(9)安防产品管理;(10)内部单位治安管理;(11)协助其它行政管理;(12)治安案件查处;(13)治安灾害事故查处;(14)治安事件处置;(15)巡逻;(16)户政管理;(17)道路交通管理;(18)消防管理;(19)出入境管理;(20)边防管理;(2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33]正如美国学者施瓦茨所言:“由于当代复杂社会的需要,行政法需要拥有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为了有效地管理经济,三权分立的传统必须放弃。”见[美]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6页。
[34]参见[美]J.格里高利·西达克、丹尼尔·F.史普博:《美国公用事业的竞争转型:放松管制与管制契约》,宋华琳、李鸻等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7页。
[35]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伟东、李凌波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12~513页。
[36]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3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57页。
[37]参见[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73页。
[38][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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