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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民法典中的法典编纂遗迹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众所周知,这样的法典编纂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完成,这样,1865年的7月1日,颁布了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新民法典,它于1866年1月1日生效。就第2编而言,1865年民法典像其他统一前的意大利诸民法典一样,维持了对《法国民法典》之原则的忠诚,仅作了有限的补充。在这一领域,不论是《法国民法典》还是统一前的诸意大利民法典,都没有专门的规定。

意大利民法典中的法典编纂遗迹

在新的统一的国家意大利王国诞生的时刻,即1861年,在其领土上生效着五部民法典,受法国影响的四部民法典(《两西西里王国民法典》、《帕尔马民法典》、《撒丁王国民法典》和《摩德纳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最初,国民政府决定对民法典领域的现状保持不变,唯一的例外是把《撒丁王国民法典》的效力扩展到前教皇国地区。同时,很快设立了一个新民法典草案编订委员会。事实上,法律的多元性、来自于特别的临时措施和由统一前的临时政府作出的修改造成的复杂性,已经引起了一种混乱的形势,在民事领域造成了法律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进行统一的法典编纂成为紧迫的和不可或缺的。众所周知,这样的法典编纂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完成,这样,1865年的7月1日,颁布了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新民法典,它于1866年1月1日生效。[10]民法典能够快速完成肯定要归因于这一事实:私法的统一并不导致政治—立法类型的特别问题,因为四部统一前的民法典在渊源上是统一的(《法国民法典》),其内容实质上是统一的,因此,已经产生了一种“普通法”,而《奥地利民法典》也一直是以普通罗马法为基础的,尽管它相对于《法国民法典》,是以不同的形式制定的。[11]

因此,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的模式也仍然是《法国民法典》的模式,但它也被注入了在统一前的法典编纂中成熟起来的经验,并对它产生了影响。

这部民法典维持了三编制不变,在这三编之前,有一个关于法律的公布、解释和适用的预备性规定,并有一些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相较于先前在意大利诸小国生效的法典,人们可以指出如下的主要的类似之处和相异之处。

在第1编中,像《法国民法典》一样采用了民事婚姻,以确认国家的世俗性,因此,把教会法婚姻排除在法典之外,市民们可以在举行民事婚姻后再举行教会法婚姻,但教会法婚姻不能取代民事婚姻,这也是统一前的各部民法典的规定。1865年民法典的立法者恢复了统一前的各部民法典中的收养制度和监护制度,而在亲权问题上和禁止对亲子关系进行调查的问题上,在很大程度上回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僵硬原则,消除了先前的诸意大利民法典所作的某些例外和改动。

就第2编而言,1865年民法典像其他统一前的意大利诸民法典一样,维持了对《法国民法典》之原则的忠诚,仅作了有限的补充。在这些补充中,我们可以指出对知识产权的承认——这是1837年的《阿尔贝尔托民法典》已做过的;把国家所有的财产划分为国有公共财产和国有财产(I beni patrimoniali)[12]两个范畴;并像《阿尔贝尔托法典》一样,对水的问题和导水役权作了详细的规定;规定教会财产受世俗法律管辖,转让这种财产须经政府授权。在这一领域,不论是《法国民法典》还是统一前的诸意大利民法典,都没有专门的规定。

最后,就第3编而言,民法典实质上尊重了法国模式,只在债与合同方面对之作了少量的修改,而以统一前的诸意大利民法典为依据的更深刻的修改发生在其他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有:

(1)把分别财产制保留为配偶间的财产关系的正常财产制,并保留了奁产制度,把《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共同财产制留作约定财产制。

(2)在无遗嘱继承制度上,尊重了包含在《新律》中的优士丁尼法的原则。

(3)保留了永佃权制度,它是由合同调整的,但构成有利于永佃权人的所有权类型的物权。

(4)设立了调整登记制度的规范,将之作为公示的基本形式,并作为关于所有权之移转的行为和判决、不动产物权之设立行为对第三人有效的条件。

【注释】

[1]本文原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www.xing528.com)

[2]参考阿斯图提:“《拿破仑法典》在意大利以及其对后来的意大利诸小国的法典的影响”,载《法史年鉴》第14~17卷(1970~1973年),第2页及以次;基萨尔贝尔蒂:《意大利国家的统一与法律的统一:复兴时期法的法典编纂》,罗马—巴里,1979年,第223页及以次。

[3]阿斯图提这么认为,参见该作者的前引书,第5页及以次。

[4]关于这部法典,一般参考下列学说:里贝拉多勒:《两西西里王国的立法研究导论》,那波里,1840年;梅勒兰德里:《两西西里王国的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罗马法和祖国法的比较》,那波里,1850年;科尔兑色:“两西西里王国自1815年至1820年的历史”,载《南方与意大利复兴》,那波里,1965年,第324页及以次;基萨尔贝尔蒂,前引书,第230页及以次。

[5]关于这部法典,参考下列学说:埃尔科勒:“帕尔马民法典草案史”,载《帕尔马省历史档案》,1914年,第135页及以次。康涅蒂·德·马尔蒂伊斯:“帕尔马民法典百年祭”,载《“金色帕尔马”》,1920年,第177页及以次。基萨尔贝尔蒂,前引书,第234页及以次。

[6]关于这部法典,在学说上参见:阿瓜罗勒:“撒丁王国重建中的立法政策”,载《下阿尔卑斯传记史公报》,1959年,第21页及以次。阿斯图提:“萨沃依诸国的法制”,载《皮埃蒙特史》第1卷,都灵,1969年,第538页及以次。基萨尔贝尔蒂,前引书,第235页及以次。

[7]关于这部法典,我们指出有下列学说:拉兑斯:《广义民法典的形成》,都灵,1912年;基萨尔贝尔蒂,前引书,第245页及以次。

[8]对于这一问题来说,根本的是与《法国民法典》和罗马法进行比较,这种比较存在于当时的或紧接着这些法典之颁布发表的学说中。参见德多勒:《在与法国现行法和罗马法进行比较中的〈两西西里王国民法典〉》第3卷,那波里,1857~1859年;《民诉教程,即〈阿尔贝尔托法典〉、罗马法和先前的法之间的比较,与〈法国民法典〉的条文和〈奥地利民法典〉的条文的对应关系及实例》第9卷,都灵—诺瓦拉,1838~1843年;布鲁诺利:《与罗马法比较中的广义民法典的经分析的索引》,摩德纳,1852年。

[9]关于这一问题,在学说上参考阿斯图提:“《拿破仑法典》在意大利”,前引书,第32页及以次;基萨尔贝尔蒂,前引书,第246页及以次。

[10]关于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在学说上参考:温加里:《民法典的时代。复兴时期为法典编纂进行的斗争和法学学派》,那波里,1967年,第118页及以次。科拉蒂尼:《现代在私法领域于19世纪进行的民法典编纂》,载罗多达主编的论文集,波伦那,1971年,第56页及以次;博尼尼:《意大利私法史大纲(从1865年民法典到1942年民法典)》,波伦那,1980年,第18页及以次;基萨尔贝尔蒂:《意大利法的法典编纂(1865~1942)》,罗马—巴里,1985年,第90页及以次。

[11]关于这一问题,参考阿斯图提,前引书,第58页及以次。

[12]国有公共财产和国有财产,都是国家财产,但前者可以转让,后者不可。——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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