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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的发展及其在现代国家的继承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优士丁尼法中关于时效取得制度的规范在后来的法学中得到继受,并且对现代欧洲大陆的法典编纂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共同法时代,理论上以及立法上对时效取得制度的研究和规范在实质上并没有脱离罗马法,但是在某些方面受到教会法的影响。就此而言,《意大利民法典》也基本上是采用了从罗马法留传下来的关于时效取得的规则。

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的发展及其在现代国家的继承

优士丁尼法中关于时效取得制度的规范在后来的法学中得到继受,并且对现代欧洲大陆的法典编纂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共同法时代,理论上以及立法上对时效取得制度的研究和规范在实质上并没有脱离罗马法,但是在某些方面受到教会法的影响。[16]教会法关于时效取得的规定,有关在客观上可以被时效取得的物的类型、原因、占有以及占有的期限等,都实质地继受了罗马法发展出来的一般原则,只是在关于诚信的要求上有了变化。事实上,有许多教皇的教令反复重申对于任何类型的,无论是教会法还是市民法规定的时效,都必须有诚信的存在,并且,对于时效取得制度而言,必须在占有的所有的时间内都存在诚信,而不仅仅如同罗马法规定的那样,在开始占有的时候存在诚信就足够了。

教会法的态度也影响到市民法的法学家,这导致市民法的理论和立法也接受了教会法上发展出来的新的原则。

我们只限于讨论一些欧洲的主要的民法典关于时效取得制度的规定。我们所讨论的对象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意大利民法典》。(www.xing528.com)

《法国民法典》采纳了不以正当原因以及诚信为前提的,经30年的占有就可以取得所有权(第2262条)的法律原则。但是,当对不动产的占有具备这些前提条件时,取得所有权的时效对于占有人来说就是10年(当占有人与所有人居住于同一个上诉法院的辖区中的时候),或者是20年(当占有人与所有人居住于不同的上诉法院辖区中的时候)。占有人的诚信被推定存在,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第2268条),并且不需要这样的诚信在整个占有的期间都存在,只需要在获得占有的时候存在即可(第2269条)。对于动产来说,如果是动产遗失或者被窃,所有人可以在3年内向占有人主张所有物的返还,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动产将被占有人时效取得。在其他涉及动产的情形中,如果占有人存在诚信,那么可以立即取得别人的动产的所有权,并且推定诚信的存在,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能够推翻这一推定(第2279条)。可以发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涉及时效取得的规范,除了关于推定诚信存在的规范之外,其他的都直接来自罗马法的规范。

再来分析《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这一民法典关于时效取得的规定因有关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区别,这对应于该法典对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的法律处理模式。关于不动产,《德国民法典》第900条规定,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为不动产的所有人(根据第873条的规定,这种登记与当事人的契约对于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可或缺),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人,在经过30年的占有之后可以成为所有人。关于动产的时效取得,规定于第937~945条,要求对动产的占有必须达到10年,并且占有人必须是诚信的,而且这种诚信必须在整个占有的期间内持续存在(第937条)。此外,在占有中,继承人以及其他权利继受人可以将其占有添加到其前手的占有中。虽然《德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有些特殊之处,但是,关于时效取得的规定,仍然与罗马法的规定一脉相承

最后,现行的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在其第1158条及其以下的条文中规定了时效取得制度。对于不动产而言,规定了一种普通的基于20年占有的时效取得(第1158条),以及如果占有人是诚信的,并且占有建立在能够导致所有权转移的合适的权利依据的基础上,一个缩短的10年的时效取得(第1159条)。对于动产而言,如果占有人没有正当的权利依据,但为诚信,通过占有的取得时效是10年,如果不是诚信的,则取得时效是20年(第1161条)。如果占有人是诚信的,并且具有一个能够足以导致所有权的转移的合适的权利依据,他可以根据第1153条的规定获得占有,也就意味着获得所有权。就此而言,《意大利民法典》也基本上是采用了从罗马法留传下来的关于时效取得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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