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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士丁尼《民法大全》中的时效取得制度呈现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优士丁尼法对时效取得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方面,它在不少方面保留了古典法和后古典法的体制中的不少做法,但是,在另外的一个方面,也引入了一些深刻的变革。这些敕令分别被编纂于优士丁尼法典中的C.7,39,8和C.7,31,1。这些改革也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和《新律》中被提及。在《新律》中,有关的变革只涉及非取得性的,使得土地的占有人可以对抗怠于行使权利的所有人的时效期限的问题。

优士丁尼《民法大全》中的时效取得制度呈现

优士丁尼法对时效取得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方面,它在不少方面保留了古典法和后古典法的体制中的不少做法,但是,在另外的一个方面,也引入了一些深刻的变革。关于时效取得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是528年和531年颁布的一些敕令。这些敕令分别被编纂于优士丁尼法典中的C.7,39,8和C.7,31,1。这些改革也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I.2,6pr.)和《新律》(Nov.111,1,541年;Nov.131,6,545年)中被提及。[15]

在第一项敕令中,规定了10年(当所有人和占有人处于同一地区)和20年(当所有人和占有人不处于同一地区)的占有,如果建立在一个原因以及诚信的基础上,占有的效果是确定的权利取得,表现为当占有人失去占有后,为了回复占有,赋予他以物权性质的诉。因此,长期时效就从一个程序性质的工具——通过这一工具,占有人可以对抗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的所有人,使占有变成一种永久的状态——变成一种等同于时效取得的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对于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但是缺乏一个原因的占有,如果达到30年,也赋予同样的效果。这样就导致占有人成为所有人,可以针对任何人主张其权利。在这样的情形,时效也具有了取得所有权的特征,不过因为在这样的占有中缺乏一个正当的原因,所以占有需要持续更长的时间。

最后,还有一种既没有诚信,也没有原因的占有,如果持续占有了30年或40年的时间,对这样的情况,还是延续前面已经提到的后古典时期的做法,也即占有人不成为所有人,但是可以以其占有来对抗怠于行使权利的所有人,并且如果他的占有被以暴力剥夺,可以要求回复占有。

在后来的一项敕令(C.7,31,1)中,引进的改革是完全将时效取得制度与长期时效制度的法律效果(也就是由占有人取得所有权)以及构成要件(开始阶段的诚信以及原因)融合在一起。唯一不同的是,对于动产,人们倾向于称之为时效取得,其期限规定为3年;对于不动产,人们采用长期时效的说法,它的期限是10年(当所有人与占有人处于同一地区)或20年(当所有人与占有人不处于同一地区)。

在《新律》中,有关的变革只涉及非取得性的,使得土地的占有人可以对抗怠于行使权利的所有人的时效期限的问题。最重要的变化是,如果有关的占有要对抗教会、慈善机构或城邦,需要占有的年限被延长到40年(有时甚至是100年)。(www.xing528.com)

最后的变化是扩大了不能被时效取得的物的范围(比如说教会和慈善机构的财产、城邦的财产)。

从以上的描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两个结论:

在一方面,出现了一种针对所有人的返还所有物之诉的消灭性的时效,其基础是所有人不行使其权利超过30年的时间,将使得占有人的地位得以成为永久的,但是,占有人一方并不取得所有权。

在另外一个方面,出现了一种与时效取得混同的,作为一种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取得性质的时效,它建立在以正当原因和开始阶段的诚信的基础之上,对于动产而言需要占有3年,对于不动产而言则需要占有10年或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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