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省土地的特殊权益和利用

行省土地的特殊权益和利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由于偿付了税,所以这样的权利从未被罗马法学家们描绘为“根据奎里蒂法的所有权”,而是被描绘为占有或用益权,以此表达被授予人对土地的专属享有和利用。行省中唯一不适用这一体制的土地是设立了罗马人的自治市和殖民地的土地,以及被元老院授予了意大利权的土地,即与意大利土地具有同等权利的土地。

行省土地的特殊权益和利用

我们已说过,在这一历史时期,从西西里和撒丁岛开始,罗马城邦把在意大利半岛以外征服的土地逐渐划分为行省。在这些领土的许多地方,在落入罗马的统治前土地就被看做是君主的财产或各种共同体(城邦或部落)的财产。私人对它们的利用和享有,具有由君主或共同体永久或临时授予单个个人,以酬报其定期的实物或金钱贡赋或提供的个人劳务的特征。被授予者拥有将利用和享有权移转给第三人的权能,以及使之成为法律行为的标的的权能。

在多数情况下,罗马人都不触动在这样的土地上现行有效的制度,但以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的土地所有权取代被征服的君主或共同体的所有权(参见盖尤斯《法学阶梯》2,7)。因此,私人对行省土地的权利被认为由权威授予的,它表现为偿付后来被称做“薪俸”(Stipendium)或“贡品”(Tributum)的税(参见盖尤斯:《法学阶梯》2,21)。正由于偿付了税,所以这样的权利从未被罗马法学家们描绘为“根据奎里蒂法的所有权”(Dominium ex iure quiritum),而是被描绘为占有或用益权,以此表达被授予人对土地的专属享有和利用。[52]这一权利可移转给其他私人,但受让人也要承担纳税的义务,他们受到一种以要求返还之诉为蓝本的被称为“如果请求一块承担了税负的土地”(Si ager stipendiarius petatur)的物权之诉的保护,并且受到为根据奎里蒂法的所有权规定的其他诉权和补救的保护。(www.xing528.com)

行省中唯一不适用这一体制的土地是设立了罗马人的自治市和殖民地的土地,以及被元老院授予了意大利权(Ius Italicum)的土地,即与意大利土地具有同等权利的土地。事实上,在这些土地上,可体现私人对土地的根据奎里蒂法的所有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